學會章程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顯微重建外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是屬醫療衛生團體。是利用顯微鏡、精密儀器及縫線,可進一步搭配電腦或機器(人)之操作,來重建人體血管、神經、淋巴、各種組織等的一門外科。本學會的宗旨是鼓勵和提升顯微外科這學科的知識和藝術,進而改善及提升這領域手術的標準,促進台灣顯微重建外科領域之研究、教學及應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
- 深入了解人體血管、神經、淋巴、各種組織及免疫等問題。
- 促進、鼓勵、加強及深入利用顯微外科的技術作修復重建。
- 提倡台灣顯微重建外科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 建立一套有關顯微重建技術的教學、研究及討論。
- 促進國內外顯微重建外科醫學之學術交流,收集有關資訊以供各界參考。
- 舉辦學術演講會。
- 審議有關顯微重建外科醫學之名詞及標準。
- 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 獎助顯微重建外科傑出研究人士及舉辦其它有關事宜。
- 和健保衛生福利部對話,提升顯微重建外科的品質及給付。
- 本會涵蓋範圍,包括(1)手指及肢體的再植手術(2)游 離組織之轉移重建手術(3)異體組織之轉移手術(4) 顯微血管、神經、淋巴修復手術及其他顯微重建相關 的手術。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他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關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 創始會員(Founding members) : 第一次參與籌備會的原始會員者為創始會員。
- 普通會員(Active members):凡具有中華民國骨科,整形外科 或其他外科專科醫師之資格並從事顯微重建外科醫學相關工作者,繳交有關證件或論文,經理事會審查資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為普通會員。
- 學生學員: 凡國內外認可之醫學院修習醫學畢業,取得醫師執照,並接受整形外科、骨科或其他外科專科醫師訓練(尚未有專科醫師執照),並從事顯微重建醫學相關工作者,經理事會通過者。
- 相關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國內外認可之生物、醫學工程、復健、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從事顯微重建醫學相關之醫療保健工作, 經理事會認可者。
- 會員(Donating members):凡個人和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贊助者,經理事二人推薦,由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Honorary members): 凡贊同本會宗旨的國內或國際人士,對本醫學會有所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各會員分別享有下列之權利:
- 普通會員: 1.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2.參加本會年會及其它集會之權利。 3.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事業之權利。 4.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5.其它應享之權利。
- 學生學員、相關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 1.參加本會年會及各種集會之權利。 2.本會刊物贈閱之權利。 3.其它應享之權利。 4.不能投票或擔任委員的職務。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下列之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
- 繳納會費。
-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 凡有違反本會會章行為之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如不能履行本會會員義務兩年者,即停止其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方式。
- 議決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 追認會員之除名,議決財產處分,團體之解散。 (
- 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三 條 各屆理監事候選人名單得由理監事會提供。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長及準理事長各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之,理事長為本會當然代理人,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業務,乃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準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出缺時,由準理事長代理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任期為二年。卸任之理事長得聘為名譽理事,但不佔理事名額,不得擔任理事或監事任何職務。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通過秘書長之提名。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請辭。
- 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監事大會交附議案。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查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請辭。
- 其它應辦理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及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 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 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會員入會費: 普通會員:新台幣二仟元。 相關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 會員常年會費: 普通會員:新台幣一仟伍佰元。 相關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 利息。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補助費。
- 其它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新會員入會審查一年二次,前半年入會時繳交全年年費(一仟伍佰元);後半年入會時繳交該年半年年費(七佰伍拾元),入會費則全數繳交。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會各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定之,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得為國際台灣顯微重建外科醫學會會員並履行其義務及權利。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12月27日成立大會暨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3年5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30171700號函准予備查。